国家对火电行业进行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设施全覆盖。从美国、欧盟的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和管理经验来看,排污许可制度的管理对象是装置或设施。排污许可制度所面对的管理主体是企业,而许可的对象则应当是企业中全部的生产或排污设施。
我国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应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燃煤、燃油、燃气、燃油页岩、燃石油焦、燃生活垃圾和燃生物质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许可的对象应当包括企业内的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锅炉等全部设施。
排放因子全纳入。排污许可证的监管范围应当包含火电行业的全部排放因子,针对所有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提出控制要求并进行管理。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汞及其化合物等大气污染物是火电行业的首要污染因子。
火电企业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工业冷却水排水、化学水处理系统酸碱再生废水、过滤器反洗废水、锅炉清洗废水、冷却塔排污废水、脱硫废水等。另外,炉渣、飞灰、脱硫残渣和副产品、水处理污泥、SCR脱硝工艺催化剂、废机油及废润滑油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以及噪声污染也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实现综合性、一证式的管理。
生命周期全管控。以综合性排污许可为载体,从火电企业的建设、试运行、正式投产运行到企业的关闭,实施全生命周期的“一证式”管理,将区域质量改善需求、达标排放要求、总量控制制度等落实到污染物排放许可要求上,实施燃料控制、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控。
对于建设期,将“三同时”要求纳入许可证中,以许可证的监管替代“三同时”验收;对于运营期,将对设施的燃料使用、清洁生产、治污设施运行、监测等全部环境管理要求纳入许可证,企业通过按证排污确保排放水平达到许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