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标准
2019-04-14
治理目标:2019年年底前,河南省符合条件的焦化企业完成提标治理。已列入“以钢定焦”淘汰范围的焦化企业,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1.焦炉烟囱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毫克/立方米。
2.其他燃用焦炉煤气设施烟气排放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50毫克/立方米。
3.装煤、冷鼓、库区各类贮槽、苯贮槽等设施排放的苯并[a]芘、氰化氢、酚、硫化氢等各类污染物,必须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
4.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
5.完成VOCs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LDAR工作应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等相关规范进行。
6.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