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经开区最新燃煤锅炉拆改任务
2018-04-27
1、拆除时限
按照张家口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经开区2018年燃煤锅炉治理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张经管办发〔2018〕26号)的要求,经开区辖区内所有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必须于2018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完毕。
2、拆除标准
烟囱倒地、锅炉移位、断管断电、清除原料。
3、奖惩措施
按期拆除燃煤锅炉的将依据有关补贴方案给予一定的补贴奖励;逾期不拆除燃煤锅炉的,我区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抗拒、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